分类: 拍卖

  • 宁波市产权拍卖有限公司竞买合同

    甲方:宁波市产权拍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拍卖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竞买人/买受人)

    拍卖人受委托举行拍卖会,为使拍卖活动顺利进行,更好做好拍卖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合同法》、《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双方签订本竞买合同。

    一、拍卖标的(以下简称该标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拍卖时间、地点:

    拍卖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拍卖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保证金及竞买手续

    1、竞买人应于   年   月   日下午4时之前将拍卖保证金缴至指定账户,并开具收款收据。

    2、办理竞买手续时,竞买人须提供身份证明、缴款凭证,并签署《竞买规则》以及本《竞买合同》。

    3、竞买人如竞买成功,保证金在付清所有成交款和拍卖佣金之时退还或充抵成交款;竞买不成功的竞买人可在拍卖会结束后凭本人身份证和收款收据本人至委托方签写收条或出具公司收款收据,领取相关退款凭证,凭退款凭证换领现金支票(不计息)。

    四、拍卖人对标的拥有处置权的相关文件

    1、委托拍卖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标的瑕疵说明

    1、标的按现状进行拍卖;附属设施(包括动产)及固定装修按现状进行拍卖,具体以交付时实际清点为准。

    2、标的公告所示面积系产权证复印件所载面积,若标的公告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如有差异并不影响本次拍卖成交价款,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

    3、标的已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为 _______________,买受人自行办理标的的他项权证的注销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拍卖期间过户之前,若遇到其他司法机关查封,由委托法院通过有关部门协调,但期限不能保证。

    5、标的若有水、电、物业、有线电视、卫生费等规费拖欠的,均由买受人承担。

    6、标的的权利瑕疵以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权证文书为准,对标的其他未发现的瑕疵本公司不能保证。

    六、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为有保留价拍卖,采取增价拍卖的形式;标的保留价保密,不到保留价不成交。拍卖师在拍卖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有权临时调整加价幅度,如遇两人同时举牌时,拍卖师有最终确定权。

    七、标的成交款支付

    买受人必须于成交之日起   日内,即   年   月   日前将所有成交价款交入指定专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

    八、拍卖佣金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向买受人分段累计收取拍卖佣金:拍卖成交价在50万元(含)以下的,按5%收取;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3%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2%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1.5%收取;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按1%收取;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向买受人收取0.8%的拍卖佣金;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向买受人收取0.5%的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请当场付清拍卖佣金。

    九、产权变更涉及税费等

    1、拍卖成交买受人凭委托方出具的材料自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委托人、拍卖人不负责标的证照办理及过户手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营业税及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均由买受人自理。

    2、标的拍卖前如有所欠税费而影响标的过户的,所欠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标的交割  买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全部拍卖款后,凭收款收据至本公司领取成交确认书;拍卖标的实物由委托方直接交付买受人,具体交付时间由委托方确定。拍卖成交时间即为标的风险责任转移时间。

    十一、会场秩序  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秩序,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正常的拍卖工作,更不得有恶意串通、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其他约定

    1、若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在价格同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必须在拍卖会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委托人以及拍卖人确认。

    2、拍卖前委托人有权撤回、中止、暂停拍卖;若出现上述情况,竞买人接到本公司通知后,必须无条件办理保证金退还(不计息)手续,如逾期未办理者,由竞买人承担一切后果。

    十三、违约责任

    1、买受人未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拍卖佣金和拍卖成交款的。

    3、买受人未按竞买规则及竞买合同之所有条款履行的。

    买受人如有上述违约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竞买人签订本合同,即对所竞买的标的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愿遵守《竞买规则》的条款。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乙方竞得标的后,作为拍卖成交确认书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宁波市产权拍卖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 山西省拍卖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拍卖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实现拍卖行业档案的科学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拍卖工作服务;为工、检、法等相关部门办理案件时提供依据,结合拍卖

    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拍卖公司档案,是指拍卖公司从事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拍卖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

    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管理

          1、档案资料要指定档案管理员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

         2、档案管理员负责拍卖公司各种档案资料的搜集、分类、整理、编目、排列、上架、保管、借阅、鉴定、销毁、移交等工作。档案质量和

    工作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3、档案管理员负责拍卖公司有关部门档案工作监督指导、业务培训工作。

         4、档案管理员要积极提供档案的利用,充分发挥档案利用效果,认真总结经验,为领导决策和公司各项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5、档案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各项档案管理制度。

        6、档案管理员要努力学习档案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条 立卷制度

         1、凡本公司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属立卷归档范围。

         2、公司各部门经办人员,负责对本部门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审定、整理、立卷。

         3、经办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各项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立卷,保证立卷质量。

         4、凡归档的文件必须留原件存档,书写整齐,用毛笔、蓝黑色钢笔、碳素笔抄写,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员有权退回原部门重新书写。

         5、经办人应于每笔拍卖项目完结后十日内,将整理好的档案向档案管理员移交。

         第五条 归档范围

         1、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典型发言、会议记录等。

         2、本拍卖公司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以及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3、本拍卖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4、本拍卖公司业务员内活动中形成的委托拍卖协议、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规则、拍卖笔录、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标的图册、拍卖

    标的所有权证及其附件、委托人和竞买人身份证明资料、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票据原件入财务账、复印件归档)、成交款的收取与支付(票

    据原件入财务账、复印件归档)等与拍卖业务有关的文件材料。

           5、本拍卖公司的大事记及反应本拍卖公司重要活动的简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六条 归档要求

          1、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2、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3、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

    归档。

          4、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召开年。

          5、档案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

    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一起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6、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七条 档案的借阅

          1、借阅档案要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凡借阅者,应自觉履行借阅手续。凡借阅档案,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应持单位

    介绍信,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并在借阅期限内按时归还。

         2、借阅档案要认真填写《借阅档案登记薄》。

         3、档案借阅的最长期限为两周;对借出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丢失或逾期未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总经理处理。

         4、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

    案,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

         5、借阅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复印、抄写档案资料。

         6、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检查,如发现遗失、无损、或随意涂改情况的,要追究借阅者责任,并及时报告拍卖公司主管领导。

         7、必须严格保密,借阅人员对档案材料妥善保管,不准泄露档案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他人。

         8、档案管理人员对归还的借阅材料要认真进行检查,确认档案材料完好无损时,方可办理归档手续。对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经认真核对,

    正确无误时,方能签字盖章。

         9、一旦发现档案材料在借阅过程中被拆、涂抹或缺失等毁损现象,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重任。

          第八条 保管制度

         1、各门类档案由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配备档案员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

         2、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各类档案应做到存放合理,排列有序,查找方便。

         3、档案员对室藏档案材料要经常进行检查,对已到借阅期限尚未归还的档案材料,要及时跟踪追还,防止丢失。

         4、库房要保持清洁卫生,温度要经常保持在14-24℃,相对湿度要保持在45-60%,防止危害档案的现象发生。

         5、档案库房内做到“八防”即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定期检查。

         6、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停电时,一律用手电照明,不得使用易燃器具。

         7、与档案库房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随时关好库房门窗,确保安全。

          第九条 档案保密制度

           1、档案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性,遵守保密纪律,坚持原则,认真执行各项制度。

           2、凡到综合档案室查阅档案者,都要认真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严格履行档案查阅手续,档案原则上不准带出档案室,确需带出时需经主管

    领导批准并在指定时间内归还档案室。

          3、查阅档案时,不得翻阅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档案资料、无关人员不准进入档案室。

          4、本拍卖公司工作人员不准将文件、材料带进公共场所和其他场所,不准带回家中,要及时交给档案管理部门。

          5、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拍卖公司机密或造成一定后果者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6、不准拆卷及任意抽、换卷内文件或剪贴涂改其字句等;不得任意摘抄或复制案卷内容,如确有需要,必须经领导批准才能摘抄或复制。

          7、必须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不准在档案资料中写字、划线做记号等。

          8、用毕按时归还,如需延长借阅时间,必须通知档案管理人员另行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条 档案的销毁

           1、拍卖资料的保管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的公司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

    委托人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即5年内不得销毁、灭失。公司应对上诉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按科分类妥善管

    理,分门别类,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以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2、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拍卖公司档案资料。

           3、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必须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属密级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拍卖公司办公室主

    任批准核对清楚后方可销毁。

            4、经批准销毁的拍卖公司档案。档案人员要认真填写、编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督销毁。

           第十一条 起草、修订和解释机构 本办法由山西省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程序与规则

    《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程序与规则》

    (修订稿)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GB/T 27968-2011)及其第1号标准修改单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发布的《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制定本工作程序与规则。

    二、等级评估工作按照“企业自检—条件申报与审核—资料申报与审核—企业现场核查—督查与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开展。

    (一)企业自检

    申报企业对照国家标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中的具体指标和要求进行自检,预先准备申报的相关信息、数据及证明材料。

    (二) 条件申报与审核

    企业登录中拍协官网“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申报系统”,在线申报企业基本信息。评估办组织第三方审核员对企业申报材料按照国家标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GB/T 27968-2011)中3.1.2规定的参评条件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参评条件的,于系统内驳回并向参评企业反馈原因。

    (三) 资料申报与审核

    满足参评条件的拍卖企业,可在缴纳申报评估费用后,进一步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信息及数据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评估办组织审核员按照国家标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的指标体系,审核企业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出具审核意见,并对企业等级进行评分。评估办联络员应对资料审核意见和等级评分结果予以复审。

    评估办将审核和等级评分结果提交评委会审议,并审议确定现场核查企业的名单。

    (四)企业现场核查

    评估办组织第三方审核员进入企业经营场所,对照企业拍卖档案和财务资料实地逐一查验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编制现场核查报告。企业须在现场核查开始前,向核查组书面提交“企业资料真实性自我声明”的盖章原件。

    (五)评审与督查

    评估办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对企业给予评审打分,并将被现场核查企业的情况及评分、等级提交评委会审议,根据评委会审议结果确定企业的初步评估等级。

    企业现场核查结束后,由评委会组成评估督查工作组,对现场核查工作的程序、质量和企业反馈等进行监督、检查。

    (六)公示

    评估办将初步评估等级结果在中拍协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的举报或者情况反映,由评委会组成评估督查工作组进行资料收集与情况核实;根据核实结果,报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对企业评估等级予以重新确定。

    (七)公告

    评委会在中拍协官方网站发布评估结果公告,并统一发放由评委会监制的拍卖企业评估等级证书。

    三、等级评估工作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对具有评估等级的拍卖企业实行社会监督。

    中拍协评估办负责日常接受社会投诉与举报,具有资质的企业凡经核实达不到相应等级或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评委会决定取消其已有资质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四、由中拍协领导、相关部门人员(包括商务部、国资委、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以及评委会委员等组成督导组,负责督导评估工作全过程是否依照标准和办法合规进行,监督评估工作人员是否有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等问题,接受并处理相关投诉。

    五、本工作程序与规则解释权属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委员会。

    六、本工作程序与规则经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