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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9年吉安中级法院裁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汇总

审理法院/案号数额和情节判决结果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赣08刑终410号,裁判日期: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尹生龙向社会公众融资款7664172元,除被告人尹生龙已支付融资款利息260326元、本金49000元外,剩余融资款均用于投资、消费、归还贷款本息及支付高利贷利息,造成77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7354846元。截至案发日,被告人尹生龙未归还77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案号:(2019)赣08刑终327号。裁定日期:2019年9月26日三被告人在四海运通公司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业务员在公众场所发放宣传资料,以投资项目为由,承诺1.2%-2%左右的月息,签订借贷服务协议、共同理财协议书等方式向公众吸收资金。至2017年4月份,四海运通公司向吴菊英、温秀兰、陈蔚兰等26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25.1万元,归还本金258万元,支付利息97.4852万元,造成损失269.6148万元。被告人刘宇云、刘翠松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而设立吉安市四海运通投资有限公司,且该公司成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为主要活动,刘宇云、刘翠松、贺敏共同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翠松、刘宇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贺敏起辅助作用,属从犯。被告人刘宇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前后能主动退回部分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翠松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案发前后能主动退回部分赃款,预缴部分罚金,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敏系从犯,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主动退回部分赃款,预缴罚金,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翠松、贺敏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对他们适用缓刑。被告人贺敏所退赃款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三被告人继续退赔。1、被告人刘宇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被告人刘翠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二万元);3、被告人贺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案号:(2019)赣08刑终255号。裁判日期:2019年7月15日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吸收公众1032次存款,吸收存款本金41484800。被告单位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廖晋德、王文明、唐小丹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廖晋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本应从轻、减轻处罚,但因被告人廖晋德归案后未退赃,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1、被告单位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二、被告人廖晋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赣08刑终348号。裁判日期:2018年12月26日自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先后非法吸收李梅花等65人存款共计人民币477.795万元,归还本金73.5万元,支付利息38.7万元,仍有365.595万元至今未归还,所吸收的款项均由卢某军支配使用。信诺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孟晓兵自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信诺公司的日常工作,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212.69万元;被告人刘迎春自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在信诺公司上班,协助总经理开展业务工作,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331.445万元;被告人胡星伟自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2016年9月26日至9月30日担任公司会计,负责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收取客户资金并将所收取的资金交给卢某军,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281.205万元。三被告人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晓兵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迎春虽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星伟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迎春、胡星伟的亲属均能代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孟晓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刘迎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胡星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案号:(2018)赣08刑终102号,裁判日期:2018年4月16日周桂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711.544万元、罗宗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711.544万元、蒙祥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220.014万元、罗恩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96.43万元,均属于犯罪数额巨大,谢冬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55.03万元,属于犯罪数额较大,上诉人周桂会、罗宗军、谢冬冬及原审被告人蒙祥洪、罗恩炯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五被告人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案发至今未退赃,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桂会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宗军、蒙祥洪、罗恩炯、谢冬冬虽当庭自愿认罪,但考虑到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予从轻处罚。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财物,由公安机关发还集资参与人,其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根据五被告人在信合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作用、工作时间长短、犯罪数额、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量刑。判处周桂会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罗宗军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处罚金30万元;蒙祥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罗恩炯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谢冬冬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处罚金8万元。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判决书案号:(2018)赣08刑终69号,裁判日期2019年4月6日李开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周转或合作经营为名,以个人及公司名义采取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或以高额利润给付回报等方法吸收资金,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29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788.5736万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予惩处。李开兴非法吸收的资金大部分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大多数受害人谅解的意见,经查属实;鉴于上诉人李开兴在二审期间认罪、悔罪,并向本院缴纳了罚金30万元,有讯问上诉人李开兴笔录和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证,依法可对上诉人李开兴在原判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李开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案号(2017)赣08刑终328号。裁判日期2017年11月24日至案发,尚有谢某1、周某4、李某3等456名被害人的集资款5935万元未归还。2016年10月10日,林木龙、谢信茂主动到吉安县公安局投案。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木龙为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林道玉掌控资金调配使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信茂受雇担任公司负责人,非公司股东,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并参与业务管理,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林木龙、谢信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告人林道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林道玉、林木龙家属配合法院查封了山东省巨野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巨野县城开发的XX一期房地产项目中的9号、11号楼全部房屋产权,用于返还集资款。根据三被告人的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林道玉、林木龙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谢信茂可减轻处罚。林道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林木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谢信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7)赣08刑终84号。裁判日期:2017年5月3日向罗某等30余人吸收存款共计388.5万元,其中归还利息7万元,尚有381.5万元至今未返还被害人。上诉人廖小松明知刘惠香设立公司的真实意图,仍按照刘惠香指示积极组织实施,是刘惠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刘惠香指使公司人员吸收资金,并支配了所有吸收款项,系主犯;廖小松按照刘惠香指示管理公司,组织公司人员吸收资金,系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廖小松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关于刘惠香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与事实不符,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意见。在卷证据证明刘惠香系博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所有吸收资金均流向刘惠香账户,对此,刘惠香、廖小松亦有供述在卷,足以证实刘惠香系本案主犯,其上诉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关于廖小松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为刘惠香的合伙人不当,其身份只是一名普通员工的意见。经查,原判并未认定二人系合伙人,而是认定刘惠香为主犯,廖小松系积极实施吸收资金的从犯,博晟公司的日常管理均由廖小松负责,原判认定事实并无不当,故该意见依法不予采纳。鉴于二审期间,廖小松缴纳罚金五万元,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刘惠香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未缴纳);廖小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案号:(2017)赣08刑终263号。裁判日期:2017年9月11日2009年6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欧阳平以经营吉州区恒济寄卖行、投资抚州资溪高速公路等经营活动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取向社会公众借款每月支付1.5分至4分利息的手段,先后非法吸收贺某1等29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575.975万元,已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1010.7万元,仍有本金共计人民币2629.475万元至今未归还。被告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前能归还部分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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