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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检察机关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杭州检察机关

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第二批)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杭州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和高检院、省检察院的相关工作意见,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惩治扰乱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同时,开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公益诉讼,强化源头防控,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目录

叶某某等三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

邱某诈骗案

田某某妨害公务案

马某某诈骗案

陈某某诈骗案

叶某某等三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侵权责任 源头防控

【要 旨】检察机关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加大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依法提起诉讼促使行为人承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侵权责任。通过刑事民事双重责任,明确司法导向,加强源头防控,凝聚社会共识,促进革除滥捕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努力维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安全。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叶某某等三人单独或分别结伙,在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野外山林,在禁猎期,采用自制火药枪射击、自制弹簧套埋设陷阱、夜间照明等方式,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梅花鹿,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果子狸、黄麂、野猪、竹鸡、野鸡、棘胸蛙,均用于食用。经评估计算,被猎杀的野生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300元。2019年12月27日,三人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办理情况】2019年12月,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叶某某等三人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等犯罪一案中发现本案线索,认为三人的非法猎捕杀害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检察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在正义网发布了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符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2月27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三人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48300元,并判令三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本案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首例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典型意义】1.刑事民事双重担责,增加违法犯罪成本,体现严惩重处决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社会强烈呼吁保护野生动物。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给公共卫生事业带来重大隐患,危及群众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提出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通过两种责任的无缝衔接,增加行为人违法犯罪的成本,体现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加重处罚的司法导向,让所有参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人付出代价,从而实现惩罚违法犯罪和生态资源修复的有机统一。

2.加大源头防控力度,警示震慑违法犯罪,提升公共安全卫生意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公众关于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加强执法司法力度的呼声日益高涨。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切实强化源头预防,推动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加大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惩戒力度,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零容忍。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滥捕滥食者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形成对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同时,通过诉请赔礼道歉,将野生动物保护的办案和监督活动转化为生动的普法实践,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助力提升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案件承办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连宏星  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朱炉燕)

邱某诈骗案

【关键词】医疗机构销售人员 涉疫电信诈骗 企业复工复产

【要 旨】面对涉疫情防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从快从严批捕,全额追赃挽损。为企业挽回损失的同时,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建立企业复工复产防护机制,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基本案情】邱某系国内某重点医科大学毕业生,就职于浙江某医疗企业。2014年邱某开始参与网络赌博,先后赌输100余万元。2020年2月初,新冠肺炎疫情得到一定程度控制,企业复工复产医疗防护资源相对紧缺的情况下,邱某产生了以销售口罩和体温枪名义诈骗钱财的动机。后邱某利用其从事医疗器械购销工作的便利,在多个微信群和qq医疗群中发布销售口罩和体温枪的虚假信息,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从全国5个省份的10余名被害人处骗得人民币13.3万元,并将所骗钱款用于赌博。被骗人员除了准备捐赠疫情重点地区的爱心市民,还包括多家复工复产企业。

【案件办理情况】2020年2月19日,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月20日,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该案。2月2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批准逮捕,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邱某批准逮捕,实现涉疫情案件提前介入、当日受理、当日审结、当日批捕。3月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近日,该案被浙江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1.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帮助挽回全部损失。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该案,提出完善证据体系建议,受理当日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从快从严办理案件,严厉打击诈骗企业财物、破坏企业复工复产犯罪,为企业复工复产保驾护航。同时,经过检察机关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家属已经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帮助复工企业、爱心人士挽回了损失。

2.智慧检察远程办案,听取复工企业诉求。为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了解企业实际情况,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使用钉钉办公软件以视频方式向复工企业核实案件信息,询问防控物资采购以及恢复生产情况,听取复工企业诉求,并对如何规范采购防控物资提出建议。

3.发挥“四大检察”职能,助力企业复产复工。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托办案,把深化“三服务”与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紧密结合起来,根据企业需求建立企业复工复产防护机制。一方面,结合办案情况,发布案件信息,做好信息宣传,及时提醒复工复产企业注意风险防控;另一方面,选出10名优秀干警作为“驻企服务网格员”派驻企业开展服务,当好宣传员、代办员、协调员,解读疫情防控和企业扶持政策,为企业防疫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律服务,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案件承办人: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王婉露)

田某某妨害公务案

【关键词】涉疫妨害公务 三远一网 客观公正

【要 旨】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办理过程既要严格依法,又要落实好防控要求。通过依法提前介入、三远一网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等,实现案件快捕、快诉、快判,确保疫情防控、办案质效、权利保护三不误。

【基本案情】2020年2月6日16时许,正值桐庐县实行出行管控期间,户籍为贵州省丹寨县的被告人田某某在醉酒且未佩戴口罩的情况下前往横村镇某疫情防控卡口,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并进行无理谩骂,卡口工作人员遂报警。被传唤至派出所后,田某某采用辱骂、脚踢并朝民警、辅警吐口水的方式,妨害执行职务。

【案件办理情况】2020年2月7日立案当天,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2月14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该院于24小时内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尽快收集田某某前科材料;调取执勤卡口、派出所现场监控、执法记录仪中的相关视听资料,强化客观性证据;通过核实其实名购买的车票、询问证人等多种手段分析其从贵州返桐的行动轨迹,排查是否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存在轨迹交集,有无感染的可能性等。2月16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17日,在与县法院、县司法局沟通后,通过远程提审、律师远程会见、远程见证认罪认罚具结等方式,实现案件线上快速办结,并于次日向法院提起公诉。2月19日,桐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田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远程开庭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1.做实案前沟通,精准把握事实和量刑。检察人员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依托客观性证据补强,夯实证据锁链,准确认定事实。及时将提前介入情况通报同级法院,充分沟通案情,协助调取档案,查实累犯情节,达成量刑共识。

2.利用三远一网,保障案件质量和效率。因疫情防控所需,检察人员全程采用线上办案模式,充分运用远程视频系统,实现疫情防控期间案件无接触办结、有踪迹可循。

3.保障诉讼权利,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在押人员安全,值班律师无法进入看守所进行会见。该院积极与县司法局沟通,确定由值班律师在远程提审室对田某某进行视频会见,提供法律帮助,参与远程具结,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案件承办人: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叶岚 方莹丽)

马某某诈骗案

【关键词】涉疫诈骗  提前介入  非接触式办案  决定逮捕

【要 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履行检察职能,第一时间介入案件,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引导侦查;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对重大涉疫情刑事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8日至2月3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向多名微信网友谎称自己拥有大量口罩货源,以需要支付定金或货款的方式,从8名被害人处骗取人民币91万余元,钱款均被犯罪嫌疑人用于网络赌博。

【案件办理情况】2020年2月4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马某某诈骗一案立案侦查。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2月1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经初步审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属于应当逮捕的情形,于2月20日对其作出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典型意义】1.提前介入,非接触式引导侦查。在防疫期间,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利用互联网技术,以非接触式的办案方式,采用电话沟通、视频会议、查阅电子卷宗等形式与公安机关就案件事实、侦查取证要点沟通交流。针对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害人遍布山东、河北、河南、湖南、安徽、浙江各地,疫情防控期间被害人无法到当地派出所或者余杭报案、制作笔录,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采用远程网络视频、被害人自书材料等形式及时固定关键证据。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7日内就收集、制作完成8名被害人的陈述。

2.从严打击,决定逮捕及时羁押。因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归案时患有普通肺炎,为确保监管场所安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鉴于案情重大,案件尚处于侦查初期,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要求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同时积极与区看守所对接。2月1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在确认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身体状况已符合疫情期间羁押条件后,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于2月20日从严从快对马某某作出逮捕决定,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案件承办人: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陈利明 丁灵敏)

陈某某诈骗案

【关键词】涉疫电信网络诈骗 引导跨省协查 认罪认罚从宽 追赃挽损

【要 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涉疫犯罪,依法快捕快诉,该案自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仅用时5日。积极推进追赃挽损,成功挽回被害人所有损失,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6日至2月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口罩库存及货源的情况下,通过闲鱼APP发布售卖口罩的广告,虚构拥有大量口罩库存可以立即发货等事实,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先后多次骗取他人合计人民币60530元,骗得款项均用于赌博等个人挥霍。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办理情况】广东、北京等地陆续有被害人报案后,2020年2月3日,富阳区公安分局根据协查线索对该案立案侦查。次日,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对接,提前介入,远程引导。2月17日,公安机关将本案提请批准逮捕,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当日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经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2月21日,该院以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精准提出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确定刑量刑建议。2月26日,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采纳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1.引导区域协作、跨省远程取证,畅通涉疫案件办理渠道。该案被害人均在外地,取证难度高。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锁链,夯实证据体系,检察人员一方面引导本地公安机关加强对行为人电子证据的研判分析,确定被害人身份,线上联系,直接开展远程取证;另一方面,引导加强与被害人户籍地公安机关的通力合作,协助取证并对取证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借助钉钉等办公软件远程传输,有效避免了疫情期间人员的流动、接触。跨省跨区域的远程取证模式,为之后类案侦办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参考。

2.促成认罪认罚、积极追赃挽损,确保涉疫案件办理质量。对行为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成行为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搭建行为人家属与被害人沟通、退赃的平台,在严格把握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依法敦促行为人及其亲属退赔涉案钱款,成功挽回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精准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被法院全部采纳,被告人陈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五千元。加强以案释法,该案办理情况获得区委主要领导的肯定。

(案件承办人: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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