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师养成记

湖南省拍卖行国有资产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国有资产交易的合法、规范、有序,湖南省拍卖行(以下简称拍卖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令)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湖南省拍卖行国有资产交易规则。

    本规则所称资产交易,是指各级国有企业(即转让方,以下统称委托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拍卖行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开竞价转让资产的活动。交易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转让。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拍卖行进行资产交易的,应当遵守本规则。租赁权、经营权等资产权益的进场交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拍卖行和委托方应当对意向受让方的姓名(名称)、数量、联系方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参与资产交易的各方,应当对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资产交易应当按照“接受委托、公告、接受报名、实施交易、交易签约、资金结算、出具交易凭证、标的交付、转付成交价款”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接受委托

      受理申请,审查申请材料,标的勘查,办理国有资产交易审批和登记手续。主要业务规则如下: 

    (一)受理申请 

     委托方可以在线进行国有资产交易申请(新平台功能),并填写《国有资产交易申请书》,也可以直接联系拍卖行业务部提出申请。

    委托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已办三证合一可不提供)、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产权权属证明: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明、股权托管登记证明、出资证明;   

    3、委托方产权交易方案及产权交易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和批准情况: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文件(非国有资产可不提供),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出具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同意的职工安置方案; 

     4、委托方标的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须核查评估报告的有效性)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文件;

    5、对受让方(以下统称为买受人)的基本要求:买受人所处行业及其类型、资质、财务状况、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职工安置、付款方式等;

    6、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7、委托方企业基本情况摘要,含委托方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

    8、交易资产涉及优先权的,应当提供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的证明文件;

    9、法律、法规规定及拍卖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委托方应当对资产转让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 

     (二)审查申请材料 

     拍卖行应当在收到资产转让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业务部内审,相关部门会审,并根据拍卖行业务审查制度报相关领导审批。

    (三)标的勘查   

    根据资产状况,拍卖行应组织对待转让资产进行现场勘查,并与申请材料进行比对核实。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与申请材料不一致的,拍卖行将不接受其委托。

    (四)签订《委托转让合同》   

    业务部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转让合同》。《委托转让合同》要对交易标的描述、交易时间地点价格、交易(竞价)方式、优先权、保留价、交易保证金、交易佣金和交易成交款的结算支付、交易标的交付、违约责任、流拍、合同中止和终止等内容进行约定。经内部审查、部门会审、公司领导审批和委托方确认后,双方正式签订《委托转让合同》。

合同签订后,拍卖行与委托方继续就《转让公告》、《标的物瑕疵说明》、《竞买协议》、《竞买须知》等相关材料进行沟通协商,并由委托方签署确认书。

第三章  公告

    公告流程包括信息发布、招商,看样答疑。主要规则如下:

    (一)信息发布

公告内容须经拍卖行和委托人共同商定。交易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2、交易的时间、地点、方式;

    3、交易起始(拍)价;

    4、交易保证金金额及交付信息;

    5、报名截止时间;

    6、买受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如委托方有要求),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选择制定评判标准;

    7、标的的交付;

    8、其它需披露的事项(如看样时间等)。

    信息发布规则:

    1、拍卖行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拍卖行网站和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号、标的现场及交易场所等进行相同内容的信息发布。根据国有资产标的金额的不同,交易公告期限有所不同,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委托方交易信息一经公告,在公告期限内未经拍卖行同意,不得提出撤销或停止交易,不得改变交易价格。因特殊原因坚持撤销或终止交易的,应充分说明理由,经上级监管机构批准后终止交易。终止交易正式批准后,拍卖行应于当天撤销其交易,委托方同时视情况应在原发布媒体上刊登撤销交易公告。

     3、 公告期满,对交易标的无人报名的,拍卖行依照《委托转让合同》或者委托人要求重新发布降价后的交易公告或终止公告。重新发布交易公告或者终止公告,由拍卖行业务部提出意见,经与委托方协商一致,报行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招商

     针对委托方和交易标的的特定需求,拍卖行对目标群体推送个性化定制的标的介绍资料,通过网络、媒体、报纸推广,派发宣传单,走访目标客户,与中介合作招商。

     (三)看样答疑

     根据标的资产的不同类型(如房产、公车、设备等),拍卖行与委托方依照国有资产交易法律法规、拍卖法和相关规定商定标的公开展示时间和方式,并一同公示在交易公告中。具体展示工作安排由委托方和拍卖行协商后确定。

     国有资产交易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以下统称为竞买人)可以通过交易场所、拍卖行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报刊等途径查询项目信息。如需进一步了解标的情况,根据标的性质,竞买人应持资格证明到拍卖行办理信息登记或经许可后,可以查询该标的交易方案、资产评估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如有),并到委托方和拍卖行约定的存放地点进行现场查看。拍卖行应派人陪同看样,解答疑问,防止串标。

第四章  接受报名

     接受报名分为资格审查、保证金交纳、竞买文件签订、领取交易文件等过程,主要业务规则如下: 

    (一) 资格审查 

     1、竞买人应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竞买人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竞买人为自然人的,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2)竞买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供内部决议及批准类资料;  

    (3)交易保证金汇款凭证;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拍卖行应根据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拍卖法和拍卖行相关制度和标准在交易结束前和交易结束后对竞买人提交的材料都进行公正审查和复查,对未达到条件的应取消其交易资格或交易结果。 

    属于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联合交易的,应推选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代表参与交易,并事先签订协议。 

     (二) 保证金交纳

    竞买人应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在指定日期前交纳交易保证金,并以收款凭证作为报名依据。交易保证金按《委托转让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交易保证金可抵交交易佣金、报名手续费、咨询服务费、违约金和交易价款等款项。如未交易成功,拍卖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未交易成功的竞买人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

    (三) 竞买文件签订

    竞买人通过资格审查,并接受《标的物瑕疵说明》,拍卖行将重申有关交易注意事项,与其签订经委托方确定的《竞买协议》《竞买须知》,该竞买人获得交易资格。《竞买协议》《竞买须知》应对交易佣金和交易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竞价秩序和纪律、交易标的的交付等进行详细约定。

    (四)领取交易文件

    竞买人和拍卖行签订竞买文件后,从拍卖行领取预先制作好的相关交易文件(交易规则、法规文件等)。

第五章  实施交易

    拍卖行根据《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交易时间、交易方式,公开组织交易。 

      (一)网络或现场拍卖 

    拍卖是指在拍卖行的组织下,在交易公告期满后,举行网络或现场拍卖会竞得资产的交易方式。

    1、网络拍卖

    在拍卖行的组织下,竞买人在信息公告期满后,按照竞价方案的要求,通过拍卖行交易系统竞买资产。

    竞买人应在规定的倒计时时间段内输入竞价价格(低于交易起始价和当前出价的竞价价格无效),可反复竞价,倒计时终止,系统显示最高应价并自动宣布竞价成功,电脑显示竞买人编号及成交价。

    2、现场拍卖

    拍卖会由拍卖行指定的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开始后,主持人宣读竞拍规则;

    主持人宣布拍卖开始后进入集中竞价阶段,竞买人可以自主报价。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原报价失效。竞买人最高报价经拍卖会主持人3次确认后即为成交。 

     (二)动态报价

    动态报价是指在拍卖行的组织下,资产转让信息一经发布,竞买人即可通过拍卖行交易系统竞买资产的交易方式。购买人应当在参加报价之前认真阅读《竞买须知》,并签署《竞买协议》,对《竞买须知》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1、出价准备。竞买人应当在挂牌交易报价期内凭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交易起始价;   

    2、竞价过程。资产交易报价由自由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组成,竞买人可在自由报价期内自由报价,自由报价期满,交易系统自动转入限时报价期。在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系统将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报价活动结束。报价最高的竞买人成为受让方,其最高报价为成交价格。 

    (三)网络竞价

    网络竞价是指在拍卖行的组织下,竞买人在信息公告期满后,按照竞价方案的要求,通过拍卖行交易系统竞买资产的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包括多次报价和一次报价等。一次报价是指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仅可提交一次有效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受让方的竞价方式。多次报价是指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可多次连续报价,最高报价的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购买人应当在参加网络竞价之前认真阅读《竞买须知》,并签署《竞买协议》,对《竞买须知》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1、竞价准备。竞买人根据拍卖行事先提供的或自行注册(新交易平台)的帐号密码信息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2、竞价过程。竞价开始后,竞买人应在规定的倒计时时间段内输入竞价价格(低于交易起始价和当前出价的竞价价格无效),根据竞价规则进行一次或多次报价,倒计时终止,系统显示最高应价并自动宣布竞价成功,电脑显示竞买人编号及成交价。

    (四)其他交易方式

    根据拍卖行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拍卖行还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和招标等其他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是指在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拍卖行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的交易方式。

    招标是指拍卖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招标或委托专门的招标机构组织招标,招标对象为在拍卖行登记的购买人。

    其他交易方式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五)确认成交

    交易完成后,买受人和拍卖行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自交易完成当天起生效。待5个工作日内交易余款到拍卖行帐户后,拍卖行再向买受人出具收款凭证和交易凭证。

第六章  交易签约

    1、需要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拍卖行应当在确定买受人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者相关交易证明文件。

    2、拍卖行应当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资产转让信息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资产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3、资产交易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生效的,交易双方应当将资产交易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第七章  资金结算

    资产交易资金原则上实行统一进场结算制度,由拍卖行开设资金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交易资金的交纳时间以资金到达拍卖行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交易成功后,拍卖行根据《委托转让合同》和其他协议中的约定,与竞买人、买受人、委托方进行资金结算。

    (一)退还交易保证金

    交易结束后,拍卖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未竞买成功的竞买人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竞价成功的买受人保证金可抵交交易佣金和标的成交价款。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拍卖行可以按照《竞买协议》、《竞买须知》的约定,扣除交易保证金。

    1、竞买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造成委托方和拍卖行损失的;

    2、竞买人通过获取委托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机密,侵害委托方合法权益的;

    3、竞买人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委托方和拍卖行合法权益的;

    4、买受人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标的的;

    5、《竞买协议》、《竞买须知》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委托方和拍卖行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二)买受人付清成交款

    1、 买受人应按《竞买协议》和《竞买须知》及其他相关协议的要求,在交易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成交价余款(含佣金)转入拍卖行指定的账户。

    2、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拍卖行的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支付佣金。

第八章  出具交易凭证

    1、资产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者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买受人依据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拍卖行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全部佣金后,拍卖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2、资产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等情形时,拍卖行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交易凭证。

    3、《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委托方全称、买受人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拍卖行审核结论等内容。《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九章  标的交付

    1、委托人在收到拍卖行出具的交易凭证后应立即与买受人开展标的交付工作,交付工作应注意时间安排、安全性、彻底性。

    2、转让不动产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拍卖行出具的交易凭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或复核文件及《资产交易合同》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未事先约定,交易标的在办理产权证照、权属变更、过户等手续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需补交的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如买受人未到有关部门办理交易标的相关手续或交易标的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依照《竞买协议》、《竞买须知》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损失)。

    3、如标的资产需搬移、拆卸、安装、处置、外运、协调、售后服务等,发生的费用依照《竞买协议》、《竞买须知》中的约定来进行结算。

    4、交易标的交付成功后双方应签订标的移交确认书,并提交至拍卖行。 

第十章  转付成交款

     根据《委托转让合同》,拍卖行在委托方和买受人签订标的交付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成交价余款在扣除委托方和买受人的佣金后,转付给委托方。

第十一章  交易的中止和终结

    1、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拍卖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中止交易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

    (1)委托方、竞买人或者与资产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向拍卖行提出中止交易或者终结交易书面申请的;

    (2)转让的资产在法律事项中有争议的;

    (3)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应当中止交易或者终结交易的其他情形。

    2、对应当中止的交易,拍卖行应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告,中止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对不予中止的交易,拍卖行应当向中止交易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中止决定自作出之日起执行。拍卖行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

    4、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拍卖行可以作出终结交易的决定。拍卖行作出终结交易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告;作出不予终结决定的,拍卖行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规则由拍卖行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施行后,原有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湖南省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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