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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时间示例表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二级指标“回收率”主要评价担保债权人通过重整、清算或债权追回程序收回的美分在1美元中的占比,具体考量破产审判时间、成本和效果等要素。“回收率”中的时间是从债务人违约开始计算到最终实现继续经营或是拆分处理为止,其中,破产案件的时间是影响“回收率”的主要因素之一。北京破产法庭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以时间表形式明确简单破产清算案件的相关时限,同时提出建议审理期限,以期对破产案件实现繁简分流、应快则快,提高债务执行效率,从实践层面助力提高债权“回收率”。

划重点

序号程序事项法定完成时间建议完成期限(天)
1裁定受理
T
2通知已知债权人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7日内T+7
3发布公告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7日内T+7
4债权人申报债权自受理公告发布之日30日T+37
5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召开前5日会议召开前5日以上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5日内T+42
7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5日内T+47
8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15日内T+52(10日)
9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T+57
10宣告破产裁定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裁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T+60
11宣告破产裁定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T+62
12管理人提请法院确认财产分配方案并处置财产
T+82(20日)
13破产人已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T+90(8日)
14法院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5日内T+95
15管理人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5日内T+100

注释

①序号1:起点“T”为受理裁定作出之日。

②序号12:对于简单破产案件,管理人一般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5日内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的规定,提前10日书面报告人民法院,该项为管理人提前提交书面报告、法院许可以及管理人实施处分行为共计预留20天时间。

相关法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

15.(受理通知期限)破产受理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法官工作平台发布公告。公告除应当载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必须载明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案件适用快速审理的内容。

16.(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三十日,自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1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召开。

19.(债权确认)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五日内裁定确认无异议的债权。

20.(召集期限)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债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

21.(宣告破产期限)对于债务人符合破产宣告条件的案件,管理人一般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申请,审查认为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7.(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人已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8.(申请注销登记)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五日内,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0.(审理期限)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无任何财产、无账簿文书、企业人员下落不明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在裁定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案件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结的,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五条  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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